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3、企业何时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查?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提出。
4、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应向哪个单位提出?
本市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我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由企业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进行电子申报。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审中心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
5、对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申报资料有何要求?
需提供历次申请受理号及审查结果,并提交产品变化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若有申报资料原件已在历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提交,可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同时申请人出具文件声明该申报资料原件所在申报资料的受理号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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